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最后,法院与曾成杰女儿微博上互相道歉。
@作业本:刚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微博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这微博发的扯淡,人活一辈子已是如此艰难,死前应该通知亲人见面,无论他是多大的经济罪犯。
@何兵: 不要脸的东西!什么叫人性化执法?为什文强死前见了儿子?
@作家-天佑:秘密对一个公民执行死刑,前苏联总干这种事情,那个组织叫契卡,不叫法院。
@检察官李小萌:【执行死刑前是否应通知家属】有人以刑诉法只规定执行后通知家属为由,认为不通知亦无不妥,但最高法刑诉法解释规定“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可见不告知其近亲属死刑已经核准,何来对于执行死刑前的申请会见问题,这是司法解释的应有之义,也是基本人道的应有之义
@罗昌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曾成杰被枪决未通知其家属,长沙市中级法院如此回应并很快删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仝宗锦:验明正身已是马上执行死刑之时,这时根本不可能安排会见,因为假如当事人申请和亲属赶来是时间不够的。实际上,验明正身是解释426条规定的,这时只有询问遗言信札等过程,而会见权是423条规定,这应是验明正身前几天。因此上述合二为一过程本身就违法。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了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曾成杰之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道歉:首先,为我这两天的不理智,误解了中级法院,特在此致歉!然后,感谢在一审的时候,你们给了我父亲说话的机会!最后,我们只想拿到骨灰,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
大家理解错了我不是妥协!道歉是因为我的微博可能给长沙中院其它无辜法官带来负面影响。感谢是在一审时毕竟开庭审理给律师辩护机会。但针对于长沙中院不通知家属就执行死刑的行为和我父亲冤情无论如何也要讨要一个说法。最后但愿我能平安拿到骨灰。但愿不影响到狱中的家人希望妈妈姐姐能顺利减刑出狱!
@五岳散人: 处死某人亲爹还能让女儿道歉,有皇帝的时候都少有啊。@长沙中级人民法院 牛逼死了。
@罗昌平:这就是我说的“一个死刑的闭环”,来自曾成杰律师声明。
@曾成杰之女:律师五月份见了我父亲,没想到是最后一别!“最后一次见他,脚镣和手铐之间有条50公分的链子,一天24小时只能弓着腰。问其原因,说是又上当了。一个管教干部故意激怒他,发生了口角,结果被大拷伺候了一番,并威胁要被整死,逼迫写检查,承认打管教干部。无奈,只好写了。领导将此送给最高院要求执行”
@人民日报:【你好,明天】湖南一名死刑犯的临刑际遇引发关注:未见家人,没有通知,如此行刑是否有违法理人道?面对质疑,仓促应对,又如何让公众口服心服?实事求是才能维护公信,敷衍塞责只会越描越黑。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
@新京报 :#京报评论#【剥夺“刑前会见权”有悖法律人伦】长沙中院出尔反尔,让人心寒。即便曾成杰本身的死刑判决,是刑罚相当的公正判决,但在死刑执行过程中,行刑法院拒不依法通知家属在前,不懂法律、乃至强词夺理、自相矛盾的辩解在后,既突破了人伦底线,也显示司法者本身对法律的轻视。
@复旦司法评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曾成杰执行死刑程序中暴露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深刻反映了司法机关对程序法的肆意蔑视。任何判决,即使是实体上是正确的,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必为大众所不齿。司法机关应视程序法为生命,以非对非或以暴抑暴,将严重动摇司法正义的基础,损害国家的国际形象。此事件,该问责。
@胸是小画画:是我自己不想见家属
@妙红:刑法只有一部,但是以下四个人的命运却完全不同:上面两人均为故意杀人,下面两人均为经济犯罪,左边两人死缓,右边两人死刑——右下那位昨天被执行死刑,并且没有通知家属见最后一面。
@廖睿:妙哥,你错了,中国有两部刑法,一部叫权贵刑法,一部叫平民刑法。
@曾郎说事:【中国死刑适用太乱了】记者郝建国:刑法规定,财产犯罪,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可以判处死刑。同样是经济犯罪,刘志军贪污千万以上,不死;文强的数额不及刘志军,处死;曾成杰集资诈骗,主观恶性小于刘志军,死刑;许霆只是犯了一个错误,社会危害性极小,曾被判无期!
@李庄:法的“同一性”问题,多年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甭说是不同省份不同法院,即便是相同案由,相同原告、相同被告、相同代理人、相同法院……几乎是克隆出来一模一样的案子,判决结果竟大相迳庭。
头一天晚上,@曾成杰之女 拿来《刀下留人呼吁书》让我签字,我还安慰她,甭怕,刘志军死不了、吴英死不成,你爸爸也没事,再说最高院已经复核一年半了,放心吧。结果第二天就……
@陈有西:#应禁止判前变卖私企财产#政府未判决前强行变卖私企资产 严重违法,同重庆王立军所犯错误同出一辙,直接将曾成杰等被告送上死路。必须在全国禁止这种错误做法。资产拍卖权归股东自己。政府公安在未判决没收前,无权拍卖私人财产。中央政法委应重申发文1990年的文件。支持严格执法。
@李剑芒的小号:看到曾成杰的女儿为被杀的老爹伸冤,我心痛!这种牵涉企业家的案子,一片黑。北京那个案子,宣判时,脖子上围着白围巾。重庆一个企业家在老虎凳上被铁链子拉掉六颗牙。另一个重庆的,读大学的儿子抓来当着老爹面暴打逼老爹招供。中国的企业家们,你们就是圈里的猪,饿死了活该,长肥了吧,屠夫来了!
@王小山:柳传志呼吁企业家不谈政治,如果是因为害怕,可以理解(怕也难逃掉,早晚的事,倒跟政治无关,太有钱,又没真权,稍有人眼红,你就完了),如果是发自肺腑地,则很贱。不过此人三聚氰胺事之后,曾帮牛根生起死,手上早有结石宝宝的血,"贱"字是早就写脑门上了的。
@王石: 检讨重庆事件:在唱红打黑期间,一大批重庆工商业者被强制关进牢房、没收财产,生命尊严也失去了法律保护,甚至为被告辩护律师亦被冤屈判刑入狱。我采取了不吭气的态度。反思:是懦弱错误的行为。对违反法律,侵犯财产、侵犯生命的权力部门应该明确态度:不!
王功全:我理解的所谓企业家"在商言商"应该包括:1,不加入执政党政治组织;2,不与特权合谋;3,不做为人大代表履行参政议政职责;4,不勾结、贿赂政府公共权力;5,不为规避政治压力而让企业作出业务牺牲。
@李开复:【决不放弃见亲属最后一面!!!】我是李开复。如果有一日,我被判死刑,当法官告知有权会见亲属时,我保证我绝对会要求会见亲属。若被处决后,法院宣布我未提出此要求,必然是谎言。转发本微博并做出你的承诺,以防失去最后见亲人的机会。
石扉客:唐慧案还可说是基本面不算太离谱,争议集中在几个具体而微的地方,或不无可议。至于曾成杰案,在尘埃落定的刘志军案和即将开庭的薄案之前,就真是无可抵赖地成为司法彻底溃败的明证了!事已至此,就是个傻子,是个再苦心孤诣为党国说话的人也无话可说了。曾成杰案,彻底让屁民们梦醒,大家终于意识到,无底线的不堪司法,要么是屌丝偿命,要么是杀人灭口。
@谢佑平:刑罚中有没有死刑,司法实践中判处了多少死刑,判处死刑的标准是否统一,执行死刑的过程是否人道。。。这些指标,能够衡量出一个国家政治的文明与野蛮。
【周强:对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7月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同时,各级法院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曾成杰之女今天上午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寄来的《死刑执行通知》,显示曾成杰是被枪决的,并限一周内到火葬场领取骨灰,到看守所领取遗物。
@袁裕来律师 :看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的毛病并未治愈,《刑罚执行通知》的编号竟然是(2012)刑二执43214297号。这条错误信息,恐怕删不掉了。
孟非:最近,朱令案、唐慧案、聂树斌案、曾成杰案接二连三地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如果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一再突破,老百姓还有什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