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晚10时04分,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发布消息:“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注射死亡。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现在政府都没通知我们!”10时42分,她再次发微博:“一大早赶到法院,看到了执行死刑的布告。爸爸真的被杀了,我和哥哥脑子一片空白,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哪怕让我们看一眼遗体也成,为什么?法院保安说,可能周一才会通知我们领骨灰”。微博在网上迅速引发热议,质疑法院不通知家属的行为是否合情合法。
面对质疑,昨天下午,长沙市中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半小时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条微博删除,并发微博道歉及解释,称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已提出严厉批评。
晚6时56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微博称,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晚9时26分,曾成杰的女儿又发布微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道歉:“为我这两天的不理智,误解中级法院,特在此致歉!然后,感谢在一审时候,你们给了我父亲说话的机会!”曾成杰的女儿最后表示,“只想拿到骨灰,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
今天14时47分曾成杰之女再发微博:“首先声明,我本意并不是向长沙中级法院道歉,他们的所作所为应当受到谴责!鉴于媒体曲解我的原意,现宣布撤销两则被误解的所谓致歉微博。我们一定要通过法律为父亲洗清罪名,讨还公道!感谢所有帮助我父亲案子的人!希望大家继续支持我为父申冤!希望父亲的案子能够唤醒大家关注法治建设!不要在有冤案”
新闻当事双方的态度多次发生转变,这是怎么回事?
微博交锋的焦点落在怎样合法地杀一个人上,中国的现行法是否把这个天大的问题安排妥帖了呢?
谁可以判人死刑?
根据2012刑事诉讼法,死刑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并视案件的重要性,可能由更高审级的法院担任死刑案件的一审法院。这体现了国家司法对死刑比天大这一点的重视。
刑诉法第178条规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谁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
这一程序的设置体现了当前国家对适用死刑坚持的严肃谨慎、少杀慎杀的方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刑诉法第2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签发后7天内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谁来执行?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4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谁来负责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怎么执行,在哪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明确规定: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425条指出: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示众,尊重罪犯人格尊严
刑诉法及其解释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执行前,必须给人说话机会
刑诉法及其解释都明确,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遇有情况,立即停止执行
刑诉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执行完后还要干什么?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428条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实践中,大部分死刑案件被告人家属都是执行死刑后才知道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认为,这个案子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核准死刑是否应当通知家属及律师,二是执行死刑是否应当通知家属及律师并允许会见。
关于第一个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法院需要将复核结果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
这一做法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颁布就这样了,至于其司法实践习惯的养成则应当更早。长期以来,大部分死刑案件被告人家属都是在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才知道.
有时候律师通过内部渠道打听到消息才能提前告知家属;有时候家属通过内部渠道打听到消息去藐视律师。从法理上看,死刑复核结果必须通报最高检却不必通知被告人家属及其律师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对控辩双方平等对待的公平原则。
制度安排存在明显不合理
关于第二个问题,执行死刑是否应当通知家属及律师并允许会见,2012年刑诉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这一条没有说应当在交付执行以前通知。
最高法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这里说的罪犯只要提出会见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安排;罪犯亲属只要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准许。这里不存在法院行使裁量权不允许的情形。但对于罪犯而言,即便提出了,如不转告,目前也无法监督;执行死刑现场虽有检察官监督,但那时不可能为了等家属来推迟死刑的执行。对于家属而言,因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核准死刑应当通知,所以往往不知道被核准死刑,除非通过内部渠道事先得知,否则无法提出申请。
案件的启示
从法律执行的角度而言,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从善良理解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核准死刑完全应当通知家属及辩护律师。最高法应当明确发布司法解释规定:死刑核准结果应当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
曾案让中国法律死刑制度的缺陷再一次暴露在公众面前。这说明中国刑诉法在死刑有关制度安排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via 凤凰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