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via @易延友
@评论员李铁:强奸良家妇女与强奸妓女,法律上罪行一样,这我赞成。这里面也有法律技术的考量。但很显然,从实质正义上来说,强奸妓女与强奸良家妇女,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大不同。这无需多解释,只取决于你是个诚实的人还是个装逼的人。装逼犯来喷吧。
@李子暘:同意。在网上发av女星的裸照,和发普通女性的裸照,就算同样未经当事人同意,性质也完全不同。再说,妓女说被嫖客强奸,有多大可信度?法国那个卡恩就无罪释放了。纽约警方表示虽有性关系,但不相信那个女的说有暴力。
@王甘霖:“三陪女”因收不到嫖资而报案称自己“被强奸”并不是奇闻,因此在李天一案件中,到底是强奸还是通奸或者是玩“性游戏”,真的不好界定。我不会挺清华大学那位教授的观点,我也没有理由帮李天一说话,但公众给了那位“被强奸”的陪酒女郎过多的怜悯,显得特别不正常,感觉大多数网民脑袋都进水了。
@李承鹏: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 教授认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这好比城管认为,殴打流动摊贩比侵入店家危害性要小。也好比法院保安认为,殴打唐慧这闹访妇人比殴打官夫人危害性要小。在中国有这种混账逻辑的人不少,他们带着歧视眼光先于法律判决了一次,还呼吁愤怒的人们要理性。很操蛋。
@朱威廉:如果我是一名三陪女,只要我不偷不抢,通过辛勤劳动换取酬劳,所得皆合法收入,所享皆合法权益。我有权利选择服务哪些人,如果有人违背我的意志强暴我,不能因为我的职业而减轻其罪行。这是一个文明社会最起码的底线。如果不能保证人人生而平等,所谓的民主和法治都是扯淡。
@赵晓:评李天一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XX危害更小”之类的论调是非常危险的。据此,下一步就可以演变成:抢劫一个富人比抢劫一个穷人危害更小; 谋杀一个流浪汉或老人比谋杀一个上班族或年轻人危害更小。提出这种论调的要么是法盲,要么就是懂法却想枉法的人。从刘志军到李天一,他们正逆转中国法治的进程。
@廖伟棠:2005年香港性工作者李婉儀自殺,原因是她多次被警察屈辱,奪走嫖資、免費索用性服務,又被警控恐嚇勒索、襲警及偷竊罪名等。這是2005香港奇冤,從此令我對香港警察徹底改觀。你能想像李婉儀的絕望嗎?因為她是妓女,施暴者是警察,大多數人都不相信她被警察屈辱,她只有以死抗争。
@郑旭Richard :[强奸盾牌条款]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规定,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性生活史(与谁发生过、与多少人发生过)、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放荡、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强奸案件中不可采为证据。这条规定是女权主义者推动的,目的是防止对犯罪的审理变成对被害妇女贞操的审理,避免妇女怕法庭上的难堪而不报案
@浩子Steve:2012年美国众议员Todd Akin(阿金)也曾提出所谓“正当强奸”的奇谈怪论。当时美国两位总统候选人如此评论: “阿金的强奸言论是具有侮辱性质的、不可饶恕的,坦白地说,是错误的。”(罗姆尼)“强奸就是强奸。将强奸进行分类的说法不被美国人民所理解,当然我也不理解。”(奥巴马)
@赵楚:当一桩情节基本明白、法律适用无争议的罪行发生,社会中某些人却热烈讨论受害者的身份,这本身是社会堕落和文明丧失的一个体现,是不道德的。以受害者身份来讨论犯罪的危害,这是一种纳粹逻辑,一种奴役的逻辑,其前提性假设是:针对某些人群的犯罪,甚至杀害都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有益的。
@旁观者马勇: 这个逻辑非常可怕。现在只说危害小,下一步推理就是“有利于”:杀富济贫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诛杀贪官有利于政治清明,抗捐抗税有利于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