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愿给的,人家必有缘由或苦衷,老老实实遵守店家规矩。实在不满意,就换家店再看。
现代立法“扶强抑弱”的目标十分明显,已到了罔顾正义的地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后悔权”的规定就体现这一点。“后悔权”是政府篡夺市场契约现象,强行创设的一种“权利”。表面看来,它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扩展,代价却是规则受破坏,商家需付出更多成本规避立法造成的骚扰。
买卖自愿、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最核心的精神,很多规则都根基于此。比如众人熟知的消费者“知情权”,其实并非真实的权利。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悉情况取决于商家的销售策略,而非法律规定的“权利”。街边卖五香瓜籽的老太太,你无权知道她的炒瓜子配方,她是否公开甚至广告宣传基于自愿,消费者的真实权利只有“自愿购买”;同样地,你去吃烤串摊子问羊肉从哪来,老板当然可以拒绝告诉你,你爱买不买,没有什么“知情权”被侵害(面对这样的老板,你多半也不会光顾)。如果你点了烤羊肉,老板却烤了猪肉抹上羊油端上来,这就是欺诈。如果造成损害,则承担侵权责任——和知情权没多少关系。
买完离手,钱货两清,这是市场中最普遍的现象。售后保修、一年无理由退换,这些也常见。两者并存一点都不矛盾。无论订立什么样的规则,都是基于商家和消费者自愿的契约。近年来,交易规则越来越倾向于“讨好”消费者,只因商家竞争激烈,愿意做出此种承诺以树立亲近消费者的形象。苹果公司推出一项“一年内无理由换新机”政策,消费者大为叫好。这并非消费者拥有“一年后悔权”,而是因为苹果公司愿意这么做。他们是为打造品牌形象,还是为收集产品损坏数据以便改进,或者苹果公司富得流油,以这种方式回馈“果粉”,我们无从得知。如果苹果公司没有这样规定,消费者买了手机用一年再跑去要求换新的,这人得多么缺心眼啊。如果政府规定,手机行业统统“一年无理由换新”,心花怒放的必然是毫无道德底线,以坑害商家为乐的人。有了法律条文撑腰,商家对他们敢怒不敢言。承受代价的则是本分消费者,他们本可以享受的诸多优惠,商家都不敢施予了。
回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后悔权”,也是相同道理。网络购物有“无理由退货”,这只是商品营销在网络世界的体现。以淘宝为例,它规定买家收货后可以不满意为由要求退货,商家进驻意味着接受这一规则,对消费者做出承诺。为平衡店家和消费者利益,淘宝还规定: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运费由卖家承担;消费者退货需保证包装完整,不得损害;非质量问题由消费者承担往返运费。至于大量琐碎规则和纠纷解决方法,淘宝将权限下放给各个店家,让他们制定特别规则。消费者可以和店家谈判,甚至动用最厉害的杀手锏:好评差评。为防范恶意消费者,淘宝也让店家反向评价,甚至可以向站方投诉。
“无理由退货”只是商家的营销策略,并非天经地义;“后悔权”也只是特定契约规则,并非消费者理所当然的权利。法律粗暴设立“后悔权”,破坏了双方订立契约的基础——自愿。消费者在政府撑腰拥有缔约特权,必然让一些流氓无赖寻到空子,专用“反悔权”戏弄商家。商家为了对付这些流氓,摊平成本,不得不加大防范力度。
政府应该做的只是保障契约实现,而非卖弄聪明,创设“权利”,在商业世界里制造混乱,败坏道德。真诚希望消费者不要把这个“后悔权”当回事。商家不愿给的,人家必有缘由或苦衷,老老实实遵守店家规矩。实在不满意,就换家店再看。把“后悔权”当真,拿这玩意儿消遣商家还理直气壮,这是流氓才干得出来的勾当。
Via 菁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