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8日
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曾经热议过依法治国和法治一段时间,后来还是无疾而终。经过十多年的冷寂,依法治国的话题再次热络起来。法治的意涵再次受到关注。然而,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也不是统治者依法来统治。
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基本人权,尤其是对公民个人的财产权、自由权和生命权的尊重,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确保这些不可让渡的基本人权不受剥夺、不被侵犯。即使是立法机关,也不得根据多数人或执政党的意志、意识形态的信条或任何其它理由剥夺这些权利。
这还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维护这种权利的基本制度原理不得背弃。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最有效尺度之一,就是检视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法治意味着法上有法,法律至上。
法治之法非意志之法。在符合法治的法律之下,个人不受表现为他人专断意志的法律的支配。因此,在法治之下,不得有任何权力和个人超然于法律之外。
法律至上,不是意味着立法者的意志至上,而是意味着自由至上。未经公布的秘密法律或替代公开法律的秘密政策,都是与法治相违背的。凡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得以公开的或秘密的政策剥夺之。一旦秘密实施的文件与公开颁布的法律相抵触,公民有正当的权利抗拒秘密文件的不合法律的要求。
法治的落实,首先要求有一部合乎宪政精神的宪法。在宪政之下,执政的权力必须是基于公民的自愿的同意,要求一切公共事务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处理。宪法正是根据体现这些基本人权的政治理想而制定的,它要求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对民选的立法机关也不例外。不符合宪政精神的宪法不仅不值得落实,而且根本就不该落实。这也意味着,法治是良法之治。依据恶法而治,就算是执法必严,那也不是法治!
法治要求一切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政之下的宪法,不得侵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宪法则不得违反保障人权和宪政原则。没有违宪审查,就没有法治、宪政和有限政府。违宪审查的对象,不仅是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而且应该包括可能违宪的政治行为和政策。没有具体的机构来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对政府、政党和领导人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宪政与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法治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束缚专横的政治权力。任何权力都不可能完全免于专横之虞,而不论掌权者在行使专横权力时的动机是多么高尚,凡有政府行为的地方就有可能产生专横的决定。不仅专制独裁者的权力不例外,以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多数派的权力也不例外。法治要求政府的权力严格地受到法律的限制,要求政府的行为不得违背法治所认可的价值前提。为确保人权不受专横权力的践踏,法治之下的法律,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
在法治之下,司法必须独立。即司法部门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这是法治的制度性前提。司法独立意味着任何政治团体与个人不能私设公堂,没有法定司法权的党政机构不得行使司法权,不应在司法程序中占有一席之地。
独立的司法权,也同样有可能变成不受节制的权力,因此也要受到法律和其他权力的制约。这就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并相互制衡。如果把权力都集中在一个权威手中,那就是个人独裁,这样的权力必然是专横的权力。否则,不受节制与监督的司法权必定要滋生大量的司法腐败。
在法治之下,政府必定是守法的政府。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在非法治社会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自古以来,要政府守法总比要民众守法难度更大,因为政府手中握有权力。只有法律凌驾于统治者的意志之上,法治才有可能。只有做到让执政者与政府守法,法治才能实现!
Via 刘军宁